第1个回答 2019-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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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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