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回迁房,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划拨),又规定过户时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矛盾吗

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我家的回迁房就是保障性住房,(属于棚户区改造)如果出售的话还用交土地出让金吗?如果交的话不是就把土地由划拨转变为出让了吗?这与前面政策不符,而许多人又说回迁房过户时要交土地出让金。怎么回事?

估计,出售是不是有限制的,比如该房5年之后才可出售,出售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产权证书也有相应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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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1
确实矛盾,你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要求修改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