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里,是不是在工地上干了活就应该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一个建筑公司下面有一个劳务公司,

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里,是不是在工地上干了活就应该存在劳动关系?比如一个建筑公司下面有一个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下面的一个带几个人干活的,不知道是应该是老板还是应该是带班的?这个人与劳务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与该建筑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在目前,我国的雇佣范畴内,存在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灵活就业关系,一般雇佣关系甚至是劳务抵债债务关系或一般帮忙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同样可以视为劳动关系: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形成上述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上面月长石所说的就是一般劳动关系的情况,包括劳动和劳务两种关系,这一般都是指全日制用工

在对应全日制用工之外,还有灵活就业关系,即从事每日不超过4小时的雇佣工作,属于灵活就业关系,这个范畴和劳动关系有区别,一般视为雇佣关系,多数存在于小超市,奶茶店等小微企业

另外,还有一般雇佣关系,帮忙关系和劳务抵债关系
这些比较抽象,月长石给你几个案例,会比较容易分析
雇佣关系:案例(注意,以下均为真实案例,文中用化名):某市消防大队有一个小工程,交给包工头A某做,A某接到这个四天的小工程后,找了几名工人来做。其中,工人B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按照工伤处理。
由于工伤鉴定机构不予认定,B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与消防大队之间只是工程承包关系,且A也并非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不具备消防大队的用工招工资格,同时A某本身召集工人工作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最终认定A和B之间是一般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帮忙关系不在赘述,如在农村修房子,朋友义务帮忙

劳务抵债关系:A某是一家浴室的老板,B是一名经常来搓澡的客人,由于经常欠资洗澡,B累计拖欠A某2000余元澡资且无力偿还,于是和A约定以帮人搓澡打工来偿还A的欠款
在工作半个月后,某天晚上,B某在搓澡时感到身体不适,A劝B休息,但B休息一会后觉得好了就继续工作,结果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脏病发(48小时内抢救无效)
B的两个儿子认为B应当是工伤死亡,要求A承担工伤责任,从仲裁一直闹到法庭
但法庭审理后认为:A和B之间存在债务纠纷,B的行为应当视为劳务抵债而非一般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既不能认为是劳动关系也不能认为是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在法院调解下,A一次性补偿B两个儿子3万元,双方完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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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7
这个属于劳务派遣关系
即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建筑公司不存在什么关系的 建筑公司于劳务公司存在委托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 在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明确追问

谢谢!工伤死亡的劳务派遣公司赔不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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