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说
电子邮件的工资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定版★具体分析: 1、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3、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 4、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5、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6、“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内容:(摘自《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修定版)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
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