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职业病死亡,企业会受处罚吗

企业员工职业病死亡,企业会受处罚吗

  企业员工职业病死亡,企业不会受处罚

  首先应当认定,病人死亡是由于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即可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来执行,但具体的数额要根据你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来确定。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说明:
  1、“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针对实际情况,主要是指死亡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父母亲等其他亲属,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是病人的工资等收入。
  2、“亲属有劳动能力就不给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由几个部分组成的,既要考虑向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等原本就需要由死亡病人抚养的人,也包括死者的配偶,也就是你的母亲(比如,未成年子女,从现在开始到18岁的年数乘以你们当地的生活费标准;年迈父母也是这样,只不过是计算他们预计的寿命),所以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要将这几部分的金额加在一起。
  3、“生活来源是谁给谁提供”,生活来源在你家具体是指死亡病人提供生活费用给未成年子女和年迈老父母,死亡病人的有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被抚养”的范畴,其所获得的只是因死亡而获得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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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2-27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要看企业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看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责任。
 违反以下法律条款,导致企业发生职业病事故的,均可以依法处罚: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6-12-27
不会,但会给死亡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