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

你好!我于今年5月中旬在苏州的一家休闲中心工作,公司规定要押员工身份证和600元工资,并规定要干够半年才退还押金,但当时公司并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前段时间我急用身份证,我向公司要我的身份证,公司把我的身份证弄丢了,为此我向公司要了800院作为赔偿,公司觉的我在讹他们,陪了我800元后把我辞退了,我要求他们退还押金,他们说我没干满半年不退还押金。我想问问我们公司这样做都触犯了那几条劳动法规?我要控告他们的话能赢吗?

参看:《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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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09
你可以进去看看劳动争议板块当事人是如何处理的,最后又是如何仲裁的。
第2个回答  2010-10-08
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