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应该按每天工作八小时为标准?

家人在一国企机关值班,上班时间如下:
1、日班从上午8时接班,直到下午18时下班,连续工作时间10小时
2、夜班从下午17点30分前接班,一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30分下班,夜间有床休息,但随时会有电话及事发警报声响,影响休息。(在岗时间长达十五小时)
3、在这日夜交替值班工作总时长达25小时,长年无休。
请问:按劳动合同中定为不定时工作制,而合同中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是否空话,是否应该安排补休或作加班费赔偿?
跪求答案,家人很着急想了解清楚。谢谢。

不定时工作制是应该按每天工作八小时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扩展资料: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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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3
我大概的跟你说一下不定时工作制度,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度是只一天24小时任何时间工作都可以,而且可以不用在单位工作。不如说我要做个文档,如果是8小时工作制,这个文档就要在工作时间的8小时内完成,超过了这个时间在单位做文档,就是加班。如果是不定时制度,我可以在家晚上12点来做这个文档,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把文档做完即可,只等白天上班交付工作。
所以,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度是一种时间上很自由,工作地点很自由,以工作量为目标的一种高效率工作制度。所以这个制度不涉及加班费问题。这个制度适用于业务员和长期出差办事的人。
看你上面的情况好像是被单位欺诈了。如果工作地点固定,工作时间固定,这个不是不定时工作制度。虽然公司有向劳动部门申请,但你亲戚的工作时间明显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你亲戚的单位用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给你亲戚安排了固定工作时间,这样的话,你的亲戚可以去要加班费,或者休假。如果公司不给,可以去地方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国企的话就不好说了,因为官官相护的现象也会有。不过至少可以去理论一下,不要让他们看你好欺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03
应该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三项工作时间都超标了,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哈。
如果是警察职业,不属于该项主张范围内,注意!
第3个回答  2020-01-17
第4个回答  2011-01-03
【综合工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