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一国企机关值班,上班时间如下:
1、日班从上午8时接班,直到下午18时下班,连续工作时间10小时
2、夜班从下午17点30分前接班,一直到第二天上午8点30分下班,夜间有床休息,但随时会有电话及事发警报声响,影响休息。(在岗时间长达十五小时)
3、在这日夜交替值班工作总时长达25小时,长年无休。
请问:按劳动合同中定为不定时工作制,而合同中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是否空话,是否应该安排补休或作加班费赔偿?
跪求答案,家人很着急想了解清楚。谢谢。
不定时工作制是应该按每天工作八小时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扩展资料: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