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第七十三条 后半部分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是什么意思啊?通俗点的解释最好啦!~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权利。
(见《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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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5
也就是说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是不能由其他人来代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