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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第七十三条 后半部分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是什么意思啊?通俗点的解释最好啦!~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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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1-03-2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权利。
(见《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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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第1个回答 2011-03-25
也就是说具有人身属性的债务是不能由其他人来代偿的。
相似回答
请具体解释<<
合同法
>>
第73条的
相关规定.
答: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商业保险能否抵偿
债务
答:
《
合同法
》
第七十三条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而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
欠他人钱不还,别人欠他的钱也可以不要吗?
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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