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我与一家杂志社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到期。但是现在我想提前辞职,请问我可以在今年7月10日提交辞职信,然后在7月14日离开杂志社吗?因为找了一家新公司,他们要我7月14日去上班。
另外一个问题是:我提交了辞职信之后,就表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了吗?还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吗?其实我还想将这个合同关系维持到今年8月1日,以后好证明我已经有两年工作经验了,如果以后有需要,可以报考要求两年经验的公务员。
万分感谢!
递交了辞职信并不是标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需要在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之后,拿到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才算正式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非常感谢您耐心的回答,但是我的新公司要求我7月14日到岗,再加上我们现在这个领导听到我辞职,连上个月的工资也会扣,因为我5月份的工资就被扣了,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我想拖到8月1日再办理离职手续,但是7月14日到7月31日这段期间,我不能在杂志社上班,我能接受这段期间可以当做旷工。
另请问一下,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这两样不就可以证明工作经验了吗?难道还需要专门的工作证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