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的去向有新的文件吗

如题所述

您好!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去向没有新文件。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离退休人员
  2002年12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时间,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2002年12月31日前正式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此间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
  已完成改制转企(含关闭、撤销)的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提前退休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后退休费的增加,人事部门不再审批,由社保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提前退休人员
  凡确定为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职工,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有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合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按2002年12月31日执行。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从2002年12月31日到2004年6月30日止,按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增资部分,不纳入计算退休费基数,可按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增加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实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不再执行。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核定的退休费标准发放退休费,此后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事业单位调整退休费的有关政策。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年龄前不缴纳退休费调整年增资150元的规定;其提前退休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免于征缴,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比例计提至退休年龄时保险金总额,一次性缴纳给社保机构。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合肥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就近就低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就近就低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身份置换职工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政策统一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的本人档案工资。2001年12月3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的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政策,并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实际档案工资,可按新的工资标准增发。补偿金标准工龄1年发给1个月档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事业单位改制成新体企业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置换,其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参保手续。今后,选择参加事业单位自费续保手续的身份置换职工到企业再就业的,其聘用期间享受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与自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仍由个人自费补齐。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关闭、撤销后,身份置换职工再就业工作纳入国企改革职工下岗再就业统一管理,享受国企下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改制转企事业单位转为新体企业的,原在职事业单位身份置换职工重新聘用率原则上不低于70%,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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