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与续签合同的问题(在线咨询)

1.2010年9月1日开始上班,在9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是1年2010.09.25-2011.09.25,
9月25日之前没有算到合同里,公司有没有错?
2.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了,公司一时招不到人,跟我协商,我说最多能待1个月,并且让我在合同后面续签了一个月的合同,之后看到日期是10月1日-11月1日,9月26日-9月30日没有在合同内,我该怎么办?
3.2010年9月份10月份都是按试用期发的工资,签合同后也没有补交保险。
4.正常续约的话会在原工资基础上涨20%-30%的工资,但续的这一个月他说只有这一个月涨工资也没什么意思。可以要求补助吗?已经续签了合同一个月,但还没有执行,直接走人需要赔偿吗?

  关于劳动合同与续签合同通常存在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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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27
1.对你9月25日之前没有包含到合同期限里面的事情,公司是有错得,但是只要支付了你的相应的报酬,那就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2.通过协商让你续签一个月,还有几天没有在内,同第一个问题一样,只要支付你的响应报酬,那就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只能说明你们人事很不专业。
3.试用期的话,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你的合同是1年零1天,所以试用期公司没有问题。除非合同上约定试用期少于实际执行的期限。另外保险应该是从你入职当月开始缴纳,但是涉及到当地社保的缴费时间可能 会在当月不能及时办理,那入职次月也应该给你上保险,没上就应该给你做补缴。
4.关于续签涨工资的问题,这个不是法律强制的,除非公司有明文的规定,否则应该是不能要补助,不过既然是协商,那就可以商量。
5。不过合同开始执行与否,只要你没有涉及到相关的培训费用,就不存在违约赔偿的问题。不过从清理角度,你还是应该跟他们说明情况达成一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7
1、公司有错,合同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算,缩短的期限不只是工资的问题,还会影响到你的工作年限计算,进而影响到你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2、9/26-9/30这段时间,如果你提供了正常劳动,那公司仍应该付相应的工资给你。你们等于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注意,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按照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要求一年抵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是你个人不续签,那就没有了。
3、2010年9月和10月,如果是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那公司可以按照试用期工资给。保险从入职之日起就要给交的,要补上 。
4、续约的这个月,单位有涨工资,那应该是针对续约比较长时间的吧。你们既然商定了续约一个月,相应的工资收入应该由你们双方协商,如果你不同意工资,可以不续约。本来上个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走人,但是你既然签订了续约一个月,如果走人,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
第3个回答  2011-09-30
1、应该算进来,不过也无大碍;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11月1日,这一点你得不到什么赔偿;

3、应该补缴社保;

4、涨多少工资,法律并没有硬约束!可以书面提出离职,然后走人!不需要赔偿!
第4个回答  2011-09-27
你前两个问题其实同属于一个问题,合同法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社会保险是应该从与员工入职当月起,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关于工资问题主要是双方协商,工资数额相差很大的话,就申请仲裁,数额较小也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