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9-27
1.对你9月25日之前没有包含到合同期限里面的事情,公司是有错得,但是只要支付了你的相应的报酬,那就应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2.通过协商让你续签一个月,还有几天没有在内,同第一个问题一样,只要支付你的响应报酬,那就没有什么大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只能说明你们人事很不专业。
3.试用期的话,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你的合同是1年零1天,所以试用期公司没有问题。除非合同上约定试用期少于实际执行的期限。另外保险应该是从你入职当月开始缴纳,但是涉及到当地社保的缴费时间可能 会在当月不能及时办理,那入职次月也应该给你上保险,没上就应该给你做补缴。
4.关于续签涨工资的问题,这个不是法律强制的,除非公司有明文的规定,否则应该是不能要补助,不过既然是协商,那就可以商量。
5。不过合同开始执行与否,只要你没有涉及到相关的培训费用,就不存在违约赔偿的问题。不过从清理角度,你还是应该跟他们说明情况达成一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7
1、公司有错,合同应该自用工之日起算,缩短的期限不只是工资的问题,还会影响到你的工作年限计算,进而影响到你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2、9/26-9/30这段时间,如果你提供了正常劳动,那公司仍应该付相应的工资给你。你们等于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注意,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按照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要求一年抵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是你个人不续签,那就没有了。
3、2010年9月和10月,如果是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那公司可以按照试用期工资给。保险从入职之日起就要给交的,要补上 。
4、续约的这个月,单位有涨工资,那应该是针对续约比较长时间的吧。你们既然商定了续约一个月,相应的工资收入应该由你们双方协商,如果你不同意工资,可以不续约。本来上个合同到期,你可以直接走人,但是你既然签订了续约一个月,如果走人,则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书面通知。
第3个回答 2011-09-30
1、应该算进来,不过也无大碍;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11月1日,这一点你得不到什么赔偿;
3、应该补缴社保;
4、涨多少工资,法律并没有硬约束!可以书面提出离职,然后走人!不需要赔偿!
第4个回答 2011-09-27
你前两个问题其实同属于一个问题,合同法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社会保险是应该从与员工入职当月起,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关于工资问题主要是双方协商,工资数额相差很大的话,就申请仲裁,数额较小也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