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以下几点可不可以使女方子女占理多点?或者纯粹无效吗?
1、继父和母亲再婚后,为其亲儿子成家买房等事项借下外债数万元,以此为理由从借下外债后近十年了,没有给母亲日常生活费,等于就是母亲的退休金自己养活自己,继父就是交水、电、取暖费等,现在基本是各管各。
2、母亲、继父、女方子女在同一城市生活,现在由女方子女平时照顾二老,继父子女全部在外地生活,十几年不来往,更别谈照顾了。继父子女成家、买房、外孙子过生日的时候继父都去看过,是送钱去了。
3、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屋是不是由双方子女继承?我估计也是,如果我母亲在后,那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如果是继父在后,就麻烦了。如果继父又留遗嘱全部由他子女继承,我们这边的子女是否纯粹就没戏了?
4、还有就是,如果房子被强行卖掉,房产证起作用吗?卖房的时候需不需要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在我们子女这边,房子能被卖掉吗?
5、继父子女都在外地,如果他们回来要继承房产,以上理由我们有多少胜算呢?
假设此房屋价值20万,需要子女继承时(假设双方各有两子女),具体怎么分?请尽量给出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继承的数目。多谢!
追答因為都是假設性的問題 變數很多 所以先按你說的各種前提算算吧
假設你母親先走 房屋值20萬 但你繼父與你母親還欠著為兒子娶媳婦的債務4萬元
債務也是夫妻共同承擔的 所以你母親實際的遺產是10萬減兩萬 8萬
這8萬由你繼父 及妳母親的兩個親生子女共同繼承 所以三個人 一人兩萬六千六
如果你繼父付給你們一人兩萬六千六 那這房子就完整是他的 4萬元債務也由他一人償還
以後這房產跟你們兩個就再無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