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工时制下,休年休假后的加班工资计算

如题所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或者延时工作的,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一个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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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答:(1)如果当月有法定节假日[已给3倍工资]的情况,节假日这天属于加班,这天的上班属于加班,不在综合工时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不扣工资直接给3倍工资的加班费。
(2)本月超出部分的加班费,应该在当月发工资的时候一同发出。加班费过3个月发放是违法的。具体条款请参见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
第2个回答  2019-04-03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