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承租人与同住人纠纷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而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我国基本上采纳了这种做法。

2.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承租人对租赁合同不履行的归责事由,不负举证责任,而出租人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过失、故意,应负举证责任。“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因此,举证责任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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