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问题,前期请假

本人在职其间因患病请病假当时有病例,地区支社并未将材料及时交给总公司就宣布可以休息,如今病假到期身体并未痊愈,想通过离职静养直到完全康复。地区支社并不同意,并向本人说:“公司给你放假了,你现在还想离职的话,之前的病假我也可以不算呗”这样的话来说辞。
公司有个补发条例说离职提前一个月要申请,如今本人并未提前一个月打报告,因为病情不重,所以,医院也不给予二次病例。求助怎样可以离职。
补充:地区支社所谓补充制度是指提前一个月申请。而我病假期间已经将交接工作作完。现在不希望再等待一个月,而想尽快进行离职办理。地区支社要求重新申请一个月,要求我工作,上班。
当时我是外赴开店,回到本地以后又赶往店铺交接,已经不存在交接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赔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只要你坚持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问题。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追问

是这样的,本人一直外赴开店作为店铺店长管理。我5月1 2 3日是上班的。然后法定一个月休8天,加上公司欠我一天休,一共是9天连休回到本地自费检查身体进行治疗,其间我带病到外赴店铺交接工作1天,这就是相当于13休息,应该是有薪水的吧。然后我应该请18天病假。现在公司的意思就是我只上了三天班,之后都不算了。这样的说辞我觉得不公平,请问怎么样处理呢?

追答

那你就坚持上一个月的班,当一个月的店员也没有什么关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至于你的公司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我还是没有明白你的追问的实际含义。

追问

我现在不想去上班了,就想辞职。。
本人想将身体彻底养好,而且夹杂着个人情绪问题,所以,实际含义简单可以理解成为,并不想再为这家公司工作一天。

追答

如果不想上班,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对付你,我就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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