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保护堕胎权吗?理由是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27日最终批准了保护堕胎权的州宪法修正案,该州选民将在今年11月决定州宪法是否应明确保护堕胎权和节育权。这也是针对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最新反对措施。

第1个回答  2022-07-01

应该保护堕胎权

理由:

对于女性而言:

堕胎权是女性自主权利的一种,是女性独立自主的表现,维护女性的权益。胎儿依附于女性而生存,就理应询问女生的意见,女性客观有自主权。十月怀胎,孕吐,手术,等等,胎儿的出生需要女性付出很大代价,长大后可能成为女性的牵绊。堕胎权给了女性生育选择的权利。女性不是生育机器,有自主和维权意识,堕胎权理应存在

对于胎儿而言:

每个生命体都应有平等的权利,胎儿也是。但胎儿也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出生,看看世界,成长;也可以选择不出生。这是理论,客观事实是胎儿就算有权利他也不会实施。堕胎权废除就代表胎儿丧失了选择的权利,被迫出生。出生就代表着危机和风险并存:他的父母不一定能担得起养育教育的责任,代价和成本;胎儿也有可能携带先天性的疾病;胎儿成长的需要和环境不一定能够适宜等等。客观因素不能避免,如果提前知道胎儿不一定会选择出生,堕胎权废除未尝不是一件坏事。

社会、大环境而言:

堕胎权废除会造成人口增长,养育成本上升,让有限的资源消耗更大,若教育不当或携带先天性疾病,会使医疗成本和教育成本增加,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国际形式日益变化,人口需控制,堕胎权的实现有利于及时调控,避免资源的浪费。

总:堕胎权可以让多种情况,多种选择,具体情况具体回答,让女性有自主权。胎儿的选择我们无从知道,但是女性的选择是可以确定的,根据当时的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客观理性地选择才是好。胎儿权利的实现不能损害女性的权利,这同样不符合平等的观念。这事本身就矛盾。只能说哪一方利大于弊。不能以一概全。

注:为了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利益,这本身就是道德绑架和思想控制。这个跟西方的宗教和道德观念有很大关系,我们也不予评价。

堕胎权可以有选择的高质量的胎儿出生,让资源使用效果更好,进而创造更好的生活及后代生活的环境。让客观条件可以改变,是真正有意义的方法。

第2个回答  2022-06-30
从母体健康角度来说不支持,但是如果检查出孩子有先天性等问题或者是因为被施暴等原因怀孕的支持堕胎。总的来说我同意堕胎。
定义
首先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直接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从古至今这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意外怀孕流产到妊娠并发症等不一而足。
1.我的身体我做主
每个人与生俱来都享有身体的自主权。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身体,别人无权干涉。于是许多人以此为根据,支持、宣扬和生命相关的种种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等。然而,我们在享受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一个人行使自由选择权和随后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直接关联。这种逻辑分析为自由选择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因为倘若不作出选择,自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种种情况。强行限制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以反对堕胎为名,压制人类自由的天性本身就是一个谬论怪圈。因此追求自由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保留。
2.堕胎出于对生命的重视
对于女性本身而言,怀孕的同时会有许多其他并发症。尽管并非所有的女性都会有怀孕并发症。但就多数情况而言,孕期并发症对女性生活的影响远超过我们的设想。如果一个女性自身生理状况就不乐观时,还被要求继续妊娠,患病甚至丧命的风险几乎同于玩俄罗斯轮盘,只能自求多福。任何生命都不应该因为性别歧视被剥夺存在的权利。社会舆论和法律制约就是为了保护生命最基本的权利。
3.堕胎也是一种热爱生命的表现
并不是每一个新生命的降临都伴随着喜悦。恰恰相反,各种并发症往往伴随左右。由于胎儿发育畸形,孕妇的生理状况严重紊乱,常常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折磨,危险到孕妇跟着胎儿一起丧命也屡见不鲜。例如,无脑儿是先天畸形胎儿中最常见的一种。同样非常可怕的还有肢体-体腔壁综合畸形,这是一种器官生长在体外的疾病。作为母亲,她们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出生,甚至为孩子的人生殚精竭虑。社会舆论、哲学理论、宗教信条,哪怕是国家领导都无权干涉一位母亲的选择。限制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否认母亲的天职是对天赋人权的否认。母亲诞下新生命,身体备受煎熬。然而怀孕的苦楚刚结束,养育子女的艰辛便开始长久陪伴。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就和母亲在情感、经济、社会关系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她所要承受的风险相比之前可以成百倍计。同样,这些风险和艰难孩子也要面对。
第3个回答  2022-06-30
堕胎权,大部分是以女性生育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具有权利,进而中断怀孕,使用人工流产的方式,从而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权利,也即代表了,作为怀孕方的女性,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是否有权阻止孩子的出生的问题。也许,从表面意思来看,阻止孩子的出生,感觉确实不对,或者是不合适,一个崭新的生命,就因为准母亲的各种考虑,从而可以拥有扼杀这个新生命的权利,但事实上,一个孩子的诞生,因为社会的关系,因为经济的原因,会产生许许多多,也许未必是合适的结果,从而就会有很多怀孕母亲,选择了终止这个生命的权利。

我们再看看,堕胎权对于怀孕女性的意义:

1、堕胎权,让女性能切实保护自己身体的健康

2、堕胎权,避免女性因避孕失败而成为生育机器

3、堕胎权,让女性能自主安排生活计划

4、堕胎权,让女性拥有开始新生活的可能

当然,其实对于那些有着完全宗教信仰的基督教,天主教的民众来说,基于教义的堕胎就是犯罪,肚中的孩子,从受孕开始就应该享有生命的权利,同样也可以例举出反对堕胎的各种原因,从而导致了这样的辩论从古至今一直不断,毕竟,信仰的力量是伟大的,而关于堕胎权的违反信仰教义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到抵制和反对的。

然而,如果抛开所谓的宗教信仰,抛开因为人的出生就带来的从古至今教义的影响,我们单从人的角度,或者从怀孕女士的人权的角度去考虑这个堕胎权的问题,也许,会更简单一点,基本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看看,是否具有这样的权利。

i. 对于孩子的拥有权来看,对于像这样没有出生的孩子,其拥有权应该属于谁,也许,你会说是家庭,也许,你会说父亲也应该有一定的权利,但,显然,大部分的该孩子的属性和权利,应该是属于母亲的。

ii. 孩子的生命,当然这里的孩子是代表还没有出生的,其是否具有社会属性,是否拥有相应的生命的权利,这个也许是目前争论比较激励的一点,但,就从孩子从出生,到最后踏入社会来看,从完全的义务,责任人来看,至少在孩子没有自我意识之前,完全需要母亲,家庭去承担这个角色,这个义务,那么,显然作为责任的拥有者,同样也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去决定一些事情。

iii. 其他

基于以上所述,这次美国取消宪法堕胎权的决策,其实真的是一种退步的表现,当然,这种退步可能会有着美国2党之间利益,政治各方面的因素的斗争在内,但是无论是从其他国家的民众,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取消堕胎权,真的是一方面在打自己1973年的脸,另一方面,也同样是人类发展的一种退步,一种回归过去,历史的退步
第4个回答  2022-06-30
妇女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安全和合法堕胎的权利更是深植于国际人权法规之中,是保障包括生命权、人身安全权、隐私权等在内的更广泛人权的一项关键权利。数据显示,过去几十年里已有50多个国家放宽了堕胎相关的法令。如今,长期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却反其道而行,取消了宪法层面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对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及英法加等国首脑都予以谴责,认为美国此举是“巨大倒退”。

纵观美国社会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情况,最高法院的此次判决似乎又在预料之中。自1920年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赋予女性选举权以来,美国女性权利得到较大提升,但近年来的民调显示仍有75%的美国人认为国家需在实现性别平等上作出更多努力。美国民权同盟指出,1963年《同酬法》通过之时,女性工资仅为男性的59%;如今,女性工资依旧仅为男性的78%,其中少数族裔的女性工资更低,黑人女性和拉丁裔女性的工资仅为白人男性的64%和54%。此外,正如近年来席卷欧美的反性骚扰运动所揭露的,美国女性在工作场所遭遇性别歧视、性骚扰甚至性侵犯的现象相当普遍。但美国法律在这方面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不健全: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雇主都不曾因性骚扰受到联邦法院的惩罚;到1991年,国会对《民权法案》进行修订,原告才能以性骚扰为由寻求金钱赔偿。除此之外,美国还是经合组织国家中唯一在联邦层面不保证为职工提供任何带薪产假、陪产假或育儿假的国家。据估计,仅有60%的美国职工可以真正享受联邦所规定的最长12周的无薪产假。

事实上,即使在此次裁决之前,美国女性也并未在真正意义上拥有“堕胎自由”。罗伊案之后,在反对堕胎自由的“亲生命权”人士游说之下,对该问题持保守主义态度的各州通过在法律上设置障碍,例如拒绝将堕胎费用纳入低收入人群政府医疗补助计划的清单之中,迫使女性因经济问题放弃堕胎。取消堕胎权的宪法保护将对美国妇女权益造成进一步伤害。目前,美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已经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最高的,限制堕胎法将使那些保守主义州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更高。对于低收入人群特别是青少年、有色人种、移民和难民等来说,因无力支付旅行、请假等费用,他们受堕胎限制的影响将会更大。



美国最高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对女性堕胎权的限制极大地损害了美国女性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权等基本人权。不仅如此,美国还是迄今尚未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少数国家之一。这一切都在事实上暴露了美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双标”——在国际上宣扬普世人权,又在实践上践踏国民基本人权。
第5个回答  2022-06-30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件中,以6:3的投票结果,推翻了1973年最高法院关于“罗伊诉韦德”一案的判决先例。这意味着堕胎权将不再受美国宪法保护,各州将重新拿回关于堕胎的立法权。

随之,堕胎禁令立即在路易斯安那州、南达科他州,肯塔基州和密苏里州生效。

这一裁决颠覆了 50 年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例;基本人权、女性健康及生殖健康权遭受重大威胁!用美国总统拜登的原话讲,这是“一个残忍的决定、一个悲剧性的错误,将使美国社会倒退回150年前”。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

02

诺玛·麦考维是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位女服务生。1969年8月,不过20岁的她发现自己第三次怀孕。诺玛本身已是一位单亲妈妈,收入微薄、居无定所的她无力再抚养一个孩子,所以决定手术流产。然而在当时,德州法律不允许堕胎。诺玛曾尝试去地下诊所做手术,但这些地下诊所也很快被警察查封。

于是,在一位民权律师的帮助下,诺玛化名罗伊,并向地方法院起诉了德州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韦德是当时负责起诉堕胎诊所的官员)。虽然诺玛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地方法院和州法院都没有取消德克萨斯州的堕胎禁令。为了实现普遍的堕胎权,在民权律师的建议下,诺玛一路起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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