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保护堕胎权吗?理由是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27日最终批准了保护堕胎权的州宪法修正案,该州选民将在今年11月决定州宪法是否应明确保护堕胎权和节育权。这也是针对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最新反对措施。

第1个回答  2022-07-01
当然应该保护,怎么明显的理由你都不懂?生育属于女性自身的权利,想生育就生育,不想生育就可以做人流。
比如有些特殊人群就不适合怀孕:
1、长期贫血的人群:如患有贫血的女性得不到及时治疗,怀孕后可能导致营养不良,还会加重贫血,甚至还有早产或死胎的危险。
2、先天性或后天性心脏病的人群:如果孕前有心脏病而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孕妇怀孕后很可能会遗传性心脏病,宝宝心功能不全,很容易导致流产、早产、胎盘功能不全等。
3、肝脏疾病,比如:肝炎:如果孕妇患有肝脏疾病,是很大的可能会传染宝宝。因此有肝病的女性在怀孕前最好确定病情已经被控制得稳定,再开始受孕。
4、肾脏疾病:患有肾脏疾病的女性怀孕,不仅孕妇可能患上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还不利于胎儿的发育,特别是慢性肾炎。
5、高血压:有高血压的孕妇怀孕后,比较容易患上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一定要等血压平衡之后,遵医嘱进行治疗以后再决定是否受孕。
以上女性如果意外怀孕,对她们的身体造成伤害,也可能出生的婴儿有缺陷,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是不利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性被犯罪分子侵害后,意外怀孕,如果不保护堕胎权,难道这样的孩子也要生下来,若真的是那样,会对女生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2个回答  2022-06-30
首先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直接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从古至今这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意外怀孕流产到妊娠并发症等不一而足。
1,堕胎也是一种对生命的热爱。并不是每一个新生命的降临都伴随着喜悦。恰恰相反,各种并发症往往伴随左右。由于胎儿发育畸形,孕妇的生理状况严重紊乱,常常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折磨,危险到孕妇跟着胎儿一起丧命也屡见不鲜。例如,无脑儿是先天畸形胎儿中最常见的一种。同样非常可怕的还有肢体-体腔壁综合畸形,这是一种器官生长在体外的疾病。作为母亲,她们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出生,甚至为孩子的人生殚精竭虑。社会舆论、哲学理论、宗教信条,哪怕是国家领导都无权干涉一位母亲的选择。限制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否认母亲的天职是对天赋人权的否认。母亲诞下新生命,身体备受煎熬。然而怀孕的苦楚刚结束,养育子女的艰辛便开始长久陪伴。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就和母亲在情感、经济、社会关系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她所要承受的风险相比之前可以成百倍计。同样,这些风险和艰难孩子也要面对。
2,自己的身体自己要学会负责。如果从女权主义回答。我理解的女权,是平权。是大家一起商量。当然,一些特例,比如是强奸犯的孩子,得完全参考女性自己的意见。毕竟自己的身体,自己决定。每个人与生俱来都享有身体的自主权。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身体,别人无权干涉。于是许多人以此为根据,支持、宣扬和生命相关的种种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等。然而,我们在享受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一个人行使自由选择权和随后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直接关联。这种逻辑分析为自由选择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因为倘若不作出选择,自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种种情况。强行限制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以反对堕胎为名,压制人类自由的天性本身就是一个谬论怪圈。因此追求自由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保留。我一直觉得这个事情是个个人的事情,不应该是别人(比如道德舆论)干预的。女性爱这个孩子,自己生下来就好了。如果她自己不想生,那就由着自己。别扯什么上帝。未婚妈妈过的不好,生活质量不高,上帝可不管这个事情,不会给这个未婚妈妈免费的面包。倒是经常看到有些离异的单身妈妈生活过的很辛苦。人权和自由? 不想讨论这个,别往高大空的领域里扯。就看这个孩子是怎么怀上的。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打掉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是不是算侵犯了强奸犯的精子的人权了? 或者,是很贫穷的父母,他们觉得孩子出生就得当社会底层,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也许,这对逝去的生命,也是负责的行为。别人打胎或者保胎?为什么要听我们的意见?
3,堕胎也是出于对生命的重视。对于女性本身而言,怀孕的同时会有许多其他并发症。尽管并非所有的女性都会有怀孕并发症。但就多数情况而言,孕期并发症对女性生活的影响远超过我们的设想。如果一个女性自身生理状况就不乐观时,还被要求继续妊娠,患病甚至丧命的风险几乎同于玩俄罗斯轮盘,只能自求多福。任何生命都不应该因为性别歧视被剥夺存在的权利。社会舆论和法律制约就是为了保护生命最基本的权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6-30

我支持女孩可以拥有堕胎权。

首先生理上女人就不平等了,承担全部的怀孕风险和生育风险,如果在堕胎权上还没有自主权,那么女人过得和奴隶有什么区别?

那些说什么胎儿也是个生命,对,生命很大,生命没有性别之分,只要是胚胎,就是生命,我的天,这是什么鬼道理?是大自然不让男性生儿育女的优越感吗?还是既得利益者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关于堕胎权,处处充满了男女不平等的逻辑不自洽,反对意见、理由,我通通不想听,我只知道,每个女孩子应该有权利自主地选择生子、生活。

第4个回答  2022-06-30

堕胎权,我认为保留比较好,它毕竟是性行为的后悔药。而性行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双方的意愿是什么,都需要考虑。

堕胎,可以看做是对冲动的惩罚,也可以看做是对生命的漠视。

普及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才是对未成年人及同居人群的最低保护。

性教育及早开始

让幼儿分辨性别

第5个回答  2022-06-30
堕胎权隶属于生育权,就权利的性质来看,学界有身份权说,人格权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堕胎权(生育权)是生理女性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天然属性,这是其固有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这一权利并不总是取决于夫妻关系。故可以认为,生育权是人格权利。

关于生育权的主体,有夫妻共同共有说、女性说、自然人说。生育权是个人权利,认为其属于配偶共享的观点与权利的平等性与普遍性不符。但生育权并非生理女性独有,只有生育权主体满足二元性时,才会有生育平等、生育请求权等权能的出现。男性的生育权是不应当被视为应然性的人权的,在现行实践中,男性是生育权的当然主体,男性的生育权同时也是天赋的人权。故可以认为,在现行民法框架下,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非女性个体。

但这并非意味着女性身体自主性权利的丧失。女性选择生育与否属于生育自由的范畴,是行使消极自由的权利。在实际判例中,当男方生育诉求与女方生育诉求产生冲突时,男方有权提出离婚,但并不可以以“侵犯男方生育权”为由提出赔偿诉求,换言之,女方行使堕胎权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权。

综上,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其生育自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这种自由既包括通过自然受孕或人工辅助等方式受孕、怀胎、分娩、抚育的自由,也包括不使用上述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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