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直接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从古至今这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意外怀孕流产到妊娠并发症等不一而足。
1,堕胎也是一种对生命的热爱。并不是每一个新生命的降临都伴随着喜悦。恰恰相反,各种并发症往往伴随左右。由于胎儿发育畸形,孕妇的生理状况严重紊乱,常常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折磨,危险到孕妇跟着胎儿一起丧命也屡见不鲜。例如,无脑儿是先天畸形胎儿中最常见的一种。同样非常可怕的还有肢体-体腔壁综合畸形,这是一种器官生长在体外的疾病。作为母亲,她们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出生,甚至为孩子的人生殚精竭虑。社会舆论、哲学理论、宗教信条,哪怕是国家领导都无权干涉一位母亲的选择。限制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否认母亲的天职是对
天赋人权的否认。母亲诞下新生命,身体备受煎熬。然而怀孕的苦楚刚结束,养育子女的艰辛便开始长久陪伴。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就和母亲在情感、经济、
社会关系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她所要承受的风险相比之前可以成百倍计。同样,这些风险和艰难孩子也要面对。
2,自己的身体自己要学会负责。如果从
女权主义回答。我理解的女权,是平权。是大家一起商量。当然,一些特例,比如是强奸犯的孩子,得完全参考女性自己的意见。毕竟自己的身体,自己决定。每个人与生俱来都享有身体的自主权。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身体,别人无权干涉。于是许多人以此为根据,支持、宣扬和生命相关的种种权利。比如
人身自由权等。然而,我们在享受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一个人行使自由选择权和随后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直接关联。这种逻辑分析为自由选择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因为倘若不作出选择,自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种种情况。强行限制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以反对堕胎为名,压制人类自由的天性本身就是一个谬论
怪圈。因此追求自由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保留。我一直觉得这个事情是个个人的事情,不应该是别人(比如道德舆论)干预的。女性爱这个孩子,自己生下来就好了。如果她自己不想生,那就由着自己。别扯什么上帝。未婚妈妈过的不好,生活质量不高,上帝可不管这个事情,不会给这个未婚妈妈免费的面包。倒是经常看到有些离异的单身妈妈生活过的很辛苦。人权和自由? 不想讨论这个,别往高大空的领域里扯。就看这个孩子是怎么怀上的。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打掉了一个强奸犯的孩子,是不是算侵犯了强奸犯的精子的人权了? 或者,是很贫穷的父母,他们觉得孩子出生就得当社会底层,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也许,这对逝去的生命,也是负责的行为。别人打胎或者保胎?为什么要听我们的意见?
3,堕胎也是出于对生命的重视。对于女性本身而言,怀孕的同时会有许多其他并发症。尽管并非所有的女性都会有怀孕并发症。但就多数情况而言,孕期并发症对女性生活的影响远超过我们的设想。如果一个女性自身生理状况就不乐观时,还被要求继续妊娠,患病甚至丧命的风险几乎同于玩俄罗斯轮盘,只能自求多福。任何生命都不应该因为性别歧视被剥夺存在的权利。社会舆论和法律制约就是为了保护生命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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