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酬保密制度的界定
薪酬保密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为使股东获得最大利益,维持企业组织内部稳定,避免员工流失,薪酬保密制度由此衍生。在薪酬政策中,与薪酬保密制度相对应的,就是薪酬公开制度。
薪酬保密制度,指用人单位将载有薪酬信息的材料对普通劳动者进行隔离,且限制劳动者打听他人薪酬信息的一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薪酬保密协议,大多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完全不公开薪酬信息或者提供模糊的薪酬信息;其二、限制员工能获取到的薪酬信息的范围,确保员工只对自己的薪酬信息知情;其三、禁止员工之间的薪酬讨论,对公开薪酬信息和探听薪酬信息的行为按照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甚至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
二、薪酬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界定需要同时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及价值性三要件。秘密性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价值性要求商业秘密能够为用人单位带来一定商业价值及经济效益。
三、触及薪酬保密协议导致的解雇是否是违法解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薪资保密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一,企业能否借劳动者违反薪资保密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需重点讨论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劳动者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维系劳动秩序的内部“宪章”,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基于管理需要,不恰当地扩大其适用范畴,使其在实质上成为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借口,并借助过错解除的规定强化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故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就企业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薪酬保密制度作为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上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其形式上也须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修改与公示,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倘若违反形式与内容任一要件,该薪酬保密条款即丧失合法性基础。
在薪酬保密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劳动者工资的泄露是否达到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仍存在一定疑问。“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认定需满足预测原则与利益权衡原则,斟酌因素的范围包括:(1)违反基本规则/原则;(2)过错及其程度;(3)危害生产经营秩序;(4)造成企业损失/影响;(5)职责;(6)职位;(7) 违约行为的顽固性;(8)违约行为的次数;(9)最后手段原则(解雇前有无警告、批评教育,听取员工意见或有无其他替代的惩罚措施 等)。